发布者认证信息(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未完善,请登录后完善信息登录
中国商标法有关规定
我也要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采购 » 商务服务及外贸 » 其他商务服务 » 其他商务服务 »

中国商标法有关规定

浏览次数: 108
需求数量: 99999
价格要求: 1000.00
包装要求: 普通
所在地区: 山东济宁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2-05-22 02:20
在线报价
企业诚信档案
工商认证: 未认证
实名认证: 未认证
手机认证: 未认证
邮件认证: 已通过认证
资料认证: 未认证
店铺等级:未认证店铺  我要认证
所在地区:山东-济宁市
成立年份:2018年
公司电话:未认证店铺  我要认证
联系姓名:高敦花(女士)
联系手机:未认证店铺  我要认证
保证金额:已缴纳 0.00 元
采购详情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商标事宜。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相关分类
企业其他采购
最新采购推荐